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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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一 節 代表人辦事處
( 112年03月17日)
第 30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代表人辦事處之工作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其限期提報工作報告或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