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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來臺設立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 第 二 節 參股投資 ( 112年03月17日)
第 44 條
被投資之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系統填報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陸資證券、期貨機構之基本資料及持股情形,如有異動時應確實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