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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2年03月17日)
第 49 條
依本辦法檢具書件之記載事項如有不完備或不充分者,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