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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陸地區從事商業行為許可辦法  ( 99年09月28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申請書記載內容或檢附之文件有隱匿或虛偽不實者。
二、有妨礙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行為者。
三、應具備一定資格或須經特許或許可從事之行業始得申請者,其資格或特許或許可經撤銷、廢止或除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