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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86年07月01日)
第 14 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撤銷其許可或註銷其備查:
一、有第六條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未依第九條規定報請查核,經主管機關通知仍未依限辦理者。
三、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事項執行而無正當理由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