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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86年07月01日)
第 8 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如有代訓投資事業員工必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