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對香港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核處理辦法
( 86年07月01日)
第 8 條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或技術合作經許可或備查後,如有代訓投資事業員工必要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對香港或澳門投資經許可或備查後,得依有關規定辦理融資或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