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109年12月30日)
第 6 條
投資人為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投資之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