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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 109年12月30日)
第 7 條
依本辦法投資,其出資之種類,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現金。
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
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權、專門技術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