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法人、團體或機構登記證書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
二、章程影本。
三、代表人及常務理(監)事名冊。
四、設立辦事處工作計畫書。
五、辦事處組織編制說明。
六、辦事處代表人及其他派駐人員名冊、身分證明及職務證明文件影本。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後增設辦事處者,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