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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來臺設立辦事處許可辦法  ( 101年04月20日)
第 6 條
大陸地區經貿事務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者,應於設立後六個月內取得辦事處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