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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二 章 會計憑證 ( 108年02月01日)
第 12 條
記帳憑證之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科(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財團法人之負責人或授權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