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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8年02月01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管之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本法、本準則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前項所稱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公開之各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其解釋。但財團法人得因實際業務需要,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

第 3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處理,應置會計人員辦理之。

第 4 條
財團法人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並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核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將會計制度報本會備查。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簿記組織系統圖。
三、財務報告。
四、會計科(項)目。
五、會計簿籍。
六、會計憑證。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內部審核之處理。
九、附則或附錄。

第 5 條
凡資產、負債、淨值、收入及支出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該財團法人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第 6 條
本準則所列會計憑證、會計科(項)目、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財團法人得依實際需要增訂。

會計科(項)目之明細項目、會計帳簿之明細帳簿及財務報表之明細表,財團法人得按實際需要,自行設置。

第 7 條
財團法人應以國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但得依交易之性質延長元以下之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