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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三 章 會計帳簿 ( 108年02月01日)
第 15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特種序時帳簿。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

前項第二款之總分類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帳戶之金額應相互勾稽。

第 16 條
財團法人除應設置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外,其特種序時帳簿及明細分類帳簿,得由財團法人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之。

第 17 條
財團法人所設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