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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預決算與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四 章 財務報告 ( 108年02月01日)
第 18 條
財團法人工作計畫之訂定,應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定;經費預算之編列,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工作報告應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情形,並分析達成該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第 19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編製,依會計年度為之。但另編之各種定期及不定期報告不在此限。

第 20 條
財團法人預算書(含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及決算書(含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編製及報送規定如下:
一、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一),經董事會通過後,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五個月前(每年七月底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應編製決算書(其格式如附件二),經董事會通過後,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報送本會,俾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
(一)應編製預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一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二)應編製決算書,經董事會通過後,其設有監察人者,並送請全體監察人分別查核,連同監察人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於每年五月底前報本會備查。
(三)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年度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其餘財團法人得參照之。

第 21 條
財團法人應參照大陸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五),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