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間接聯運許可辦法  ( 93年02月28日)
第 4 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本辦法申請間接聯運者,應檢附參加國際航空運輸協會多邊聯運協定(MITA)或雙邊聯運協定(BITA)證明及其他有關文件一式兩份,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核轉主管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