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8 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現職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補助、出資機關(構)或其授權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但申請文件機密等級屬機密以上者,應以紙本方式申請之。

前項申請人為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外機關首長者,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前,報經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核准。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退離職人員或受委託、補助、出資終止人員,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後,以網際網路方式,向主管機關申請;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資機關(構)經裁撤或改組者,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構)或其直接上級機關申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