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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9 條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檢附之相關文件不全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及前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機關(構)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不能補正者,逕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