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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27日)
第 20 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一條附表一同行照料之配偶或十八歲以上二親等內血親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罹患疾病、重病或重傷之認定,應檢具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評鑑合格醫院開具之診斷書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