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7月27日)
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其停留期間、核發許可證件類別、申請延期、不得延期條件、申請同行或隨行及不得申請同行或隨行條件,依附表一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