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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專業交流 ( 110年07月27日)
第 3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專業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