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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商務活動交流 ( 110年07月27日)
第 37 條
以跨國企業內部調動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服務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轉任或兼任該跨國企業以外之職務,其有轉任、兼任或離職者,應於十日內離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