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商務活動交流
( 110年07月27日)
第 3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交流,其申請資格、應備文件、邀請單位資格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權責,依附表四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