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五 章 醫療服務交流 ( 110年07月27日)
第 40 條
大陸地區人民患有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得於臺灣地區接受醫療服務之疾病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就醫,並應於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醫療機構為之;必要時,並得申請大陸地區醫事人員二人同行照護。

前項同行照護人員之人數,主管機關得視具體情況審酌增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