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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五 章 醫療服務交流 ( 110年07月27日)
第 41 條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有生命危險須返回臺灣地區者,得申請大陸地區必要之醫事人員同行照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