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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20日)
第 11 條
臺灣地區人民之大陸地區配偶第一次入境,或移民署認有必要時,應出示回程機(船)票。

大陸地區人民持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證件之副本入境者,應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該副本至移民署申請換發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