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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依親居留 ( 110年08月20日)
第 13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未能於申請依親居留時提出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就其健康情形先予具結,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