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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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20日)
第 3 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其在大陸地區使用之姓名與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不一致者,應舉證確係同一人,並以臺灣地區原有戶籍登記資料申請;其經死亡宣告者,應於撤銷死亡宣告之判決確定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