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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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定居
( 110年08月20日)
第 35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者,其大陸地區證照由移民署截角後發還;已收繳者,移民署亦得截角後發還或保存至該證照逾效期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