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定居 ( 110年08月20日)
第 36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有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入境證副本,並於入境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定居,其在臺灣地區原無戶籍者,由移民署核發臺灣地區定居證,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持憑至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並由移民署通知該戶政事務所;未在預定申報戶籍地居住者,應向實際居住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戶籍登記,該戶政事務所受理後,應通知預定申報戶籍地戶政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