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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20日)
第 6 條
前條保證人應保證下列事項:
一、保證書之內容真實。
二、於被保證人入境後無法自理生活時,負擔其生活費用。
三、於被保證人依法須強制出境時,協助有關機關將其強制出境,並負擔所需費用。

被保證人辦妥定居之戶籍登記前,其保證人因故無法負擔前項保證,被保證人應於一個月內更換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