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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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8月20日)
第 9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主管機關應核發其申請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
前項申請人獲准核發其他類別之入出境許可證時,應繳回原入出境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