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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0日)
第 2 條
法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國產署)為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遺產,依本辦法管理、處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