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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0日)
第 3 條
本辦法執行事項,由管轄法院所在之國產署所屬分署辦理。

前項管轄法院與遺產所在分屬二個以上國產署分署轄區時,該法院所在之分署就不動產之管理、變賣或涉訟事項,得委任不動產所在之分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