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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  ( 104年01月20日)
第 8 條
國產署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