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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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 88年05月11日)
第 8-1 條
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依前項規定處分之遺產,其遺產總額以實際售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