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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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
( 95年06月14日)
第 6 條
遺產管理人對前條之遺產,經認定其性質不適於管理者,得自行變賣或聲請法院拍賣後保管其價金。
列管遺產應編製清冊,送國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