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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管理辦法  ( 102年08月29日)
第 6 條
下列事項,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廣告活動或以置入性行銷方式為之:
一、招攬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於大陸地區投資。
二、不動產開發及交易。
三、婚姻媒合。
四、專門職業服務。
五、未經許可之大陸地區物品、勞務、服務或其他事項;已許可嗣後經撤銷或廢止許可者,亦同。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從事廣告活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