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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 93年06月21日)
第 2 條
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原服務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等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