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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之公務員年資退離給與及經費編列辦法  ( 93年06月21日)
第 5 條
未回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原任公務員年資之退離給與,比照公務員退撫相關法令所定一次給與標準計算之。

未回任人員於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辦理撫卹時,其原任公務員年資達十五年以上,依公務員撫卹相關規定,得領取年撫卹金者,比照公務員退休法令所定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其於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前、後任公務員年資應合併計算,並均應依公務員退撫新制施行後之規定給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