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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9年12月30日)
第 11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其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支給基準,應報本會核准。其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