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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委員會訂定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 109年12月30日)
第 3 條
本會受理財團法人之申請設立時,應審酌其捐助財產是否足以達成設立目的。

前項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現金總額比率不得少於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