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辦公廳舍營繕工程及附屬系統設備之採購、維護、檢修、申報。
三、資訊請購案件及事務機器、辦公設備之採購、維護。
四、考試之場地安排洽借、試務人力調度與工作支援及試務相關採購。
五、辦公廳舍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品管理、零用金管理、各種庶務之臨時性任務編組及採購。
六、經費出納、薪俸及試務酬勞發放、現金票據之保管轉發。
七、試務行政、文書檔案管理、庶務行政相關法令擬議及解釋。
八、其他與掌理業務相關及交辦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