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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辦公時數準則  ( 111年09月15日)
第 2 條
考試院(以下簡稱本院)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員(以下簡稱本院所屬公務員)辦公時數,依本法及本準則之規定,本法及本準則未規定者,依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