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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及所屬各機關(構)聘僱人員給假辦法  ( 111年09月15日)
第 5 條
公假、例假日、曠職、年資採計、請假方式、應休畢之慰勞假日數、慰勞假補助費及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等相關事項,除依本法及本辦法之規定外,準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或其他公務人員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