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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 111年07月25日)
第 10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彌封姓名冊,得以電腦檔案取代及電子媒體存放固封保管;其開拆與核對得採資訊化自動比對,列印錄取(及格)人員姓名冊。惟均應在典試委員長主持中為之。

試卷應予彌封或以其他同等保密之方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