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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 110年09月11日)
第 3 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