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 110年09月11日)
第 3 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請下列人員列席會議:
一、用人或分發機關首長及辦理試務之主管人員。
二、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及實地測驗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