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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規則  ( 108年09月09日)
第 16 條
應考人因違反試場規則應即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