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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年06月24日)
第 12 條
典試委員、著作或發明審查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其有本人、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應考,或為應考人現任機關首長、直屬長官、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者,應行迴避。

違反前項規定者,爾後不再遴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