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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105年06月24日)
第 9 條
著作或發明送審前,應由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相關組別分組召集人、典試委員及專家召開會議,審核第三條至第五條所定事項。

送審之著作或發明,分別由三位審查委員審查,按百分法評定成績,並以其平均分數為實得分數。

著作或發明不合於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或具第五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或有第八條情形者不予審查,其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