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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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規則
第 二 章 申論式試卷之評閱
( 112年12月28日)
第 11 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除有特殊情形外,對應考人作答內容,應分別加具圈點,或用其他符號,標明正誤。
試卷經評閱為零分者,應附理由。